2020 年 1 月 10 日,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后,公司尚有 30,7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现金管理产品,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深交所认为,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6.5.14 条的规定。对其出具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