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5、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项目基本情况
嘉兴某房地产住宅项目可售面积约10,000平方米,项目销售额是2亿左右;其中:普通住宅约7,000平方米,豪华住宅为3,000平方米。整个项目的开发成本为,其中: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3,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9,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3,000万元,加计扣除金额为3,120万元((3,600+9,000+3,000)*20%=3,120万元)。
(2)项目需求
项目已销售完毕,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在成本归集和费用分摊时,没有区分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计划合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处理建议
建议根据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的可售面积、结合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对应的主要合同,对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从而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通过进行分拆,普通住宅增值率为19%,不超过20%,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分拆后,与汇总清算相比,节省了土地增值税714万元(1,584-870=7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