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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案例评析

来源: 锦文招聘 时间:2021-01-28 作者: 锦文招聘 浏览量: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情简介】2020年05月24日08时祁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八宝派出所转警称:“我所查获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请处警”。接到转警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系马某某因怀疑妻子与高某有不正当关系,将二人堵在家中,并对高某进行殴打随后强行从高某手中索取22000元钱,其中2000元为高某随身携带现金,另20000元为威胁高某从其手中索要银行卡及密码获取。

调查与处理】刑警大队民警经过细致侦查后发现该案敲诈勒索事实存在,于2020年05月29日立案侦查。后办案民警通过询问被害人、在场证人,调取监控视频等手段进行细致的梳理,基本查清案件事实:2020年5月23日晚22时马某某纠集并组织其家属朋友4人前往其妻子家,进入房间后马某某质问高某来这里干什么,同时对高某进行殴打,后马某某要求高某赔偿钱财,同时用言语威胁高某,高某无奈之下通过电话向其姐姐和朋友共借了2.6万元,马某某让高某从钱包里拿出2000元现金及银行卡,并通过在高某眼前晃动菜刀及揪着高某耳朵“剁手指”等言语行为,威胁高某写出了银行卡密码,并当场让朋友前往银行将银行卡中的所有现金进行取现,经调取监控视频,5月24日凌晨1时40分许,其朋友去建行ATM机提取现金20000元(限额),后马某某岳父到家中后,对马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和劝说,凌晨4时许马某某进行了报警。经办案民警初步讯问,马某某对敲诈勒索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29日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罪行较轻、社会危险小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6月12日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对马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移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典型意义

俗话说“捉贼要脏,捉奸要双”,在发现配偶可能有婚外情后,不少人怒火中烧,纠集亲朋好友前去“捉奸”。但是发现配偶有婚情可能时固然可气,但也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寻找证据,不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取钱财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本案中马某某对高某进行殴打后要挟索要钱财,已经构成犯罪,他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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