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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强拆相关的这些问题!

来源: 锦文招聘 时间:2021-01-28 作者: 锦文招聘 浏览量:

  强拆在征收中时有发生,是常见现象。拆迁的手段也多种多样,例如暴力强拆、偷拆、误拆甚至是断水断电逼拆等行为,这些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但是落实到每个当事人的身上,只知违法,不知缘何,更不知该如何做。错误的维权方式不但达不到效果还会错过维权时机。让当事人叫苦连天。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分析强拆过程的主体推定和补偿。

  【案件过程】

  刘先生既没有收到征收公告也没有收到法院裁定,当地一家城市资产公司委托拆迁公司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协商一致为由,强制拆除刘先生的房屋。刘先生起诉当地县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强拆行为违法。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强拆实施主体系城市资产公司委托的强拆公司,并且其也承认强拆行为,而县政府、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表示并没有委托任何机构进行过拆迁业务。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关于被告的合法资格。

  【案例解析】

  (一)合法建筑的适格被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实施的拆除。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二)关于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

  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案件过程】

  上海某酒店从当地一家疗养所受让得到一块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在疗养所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一直是酒店。后当地征收土地,因为其不是房屋产权人并且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一直未予补偿,并且行政拆除。后酒店将当地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安置,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是如何推定强拆的被告资格。

  【案例解析】

  (一)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

  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二) 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

  我国法律不认可私力救济。因此,民事主体等或自治组织负责人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案件过程】

  许先生所属房屋于2001年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由于当时开发公司获得拆迁批准后,一直未进行拆迁,根据相关规定,批准的拆迁行为已经失效。2014年区政府再次对该片区进行拆迁,后因选取何种拆迁方案一直未达成一致。房屋被强拆后,许先生将区政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强拆拆除行为违法,应当予以行政补偿。

  本案中,争议的问题是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应该选择何种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

  【案例解析】

  (一)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其中,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有因未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甚至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尤其是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1、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

  案涉房屋已经被列入旧城区改造的征收范围,且已被政府拆除,因此,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2、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由于征收过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收给房屋所有权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后的适当期间,也应当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经营,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的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3、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律师建议】

  在拆迁中,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经常被混淆的概念,要正确区分它们的合法性。除了司法强拆,也就是依法申请了法院裁决的,其他一切的强拆手段均可能存在违法。在拆迁中要尤为注意,并且要及时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权,不可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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